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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 | 很多企业在问,猜您也想知道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3625

Q1:2023年企业在职职工只有3人,是否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答: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Q2: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解答: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Q3: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解答: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在上述缴纳义务人范围内,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Q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解答: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Q5: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