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22年第一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06 浏览次数:8255
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发布第一批。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仟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和平西桥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仟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该工程提供的桥式起重机(型号:QZ10/10-9A6)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到2021年1月15日,至检查当日为止,2021年2月没有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经调查认定,北京仟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给予北京仟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督促责任单位立即落实整改责任,按规定对该桥式起重机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二、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陕西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XDG(XD)-2017-09号地块新建厂区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连廊转角处脚手架少搭设一根立杆,立杆间距超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距离。
经调查认定,陕西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及时将问题整改到位,且未产生危害后果,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厦门汇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五一”节前暨汛期安全生产明查暗访中发现厦门汇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4#厂房项目6层6轴~12轴模板支撑施工。
经调查认定,厦门汇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负责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违规线索移送厦门市建设局,由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山东省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威海晓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9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威海晓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装的云福星苑项目5#楼塔机顶升横梁无防脱装置,自上而下第2节、5节、6节标准节塑性变形,该安装单位安装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整改,安全管理缺位。
经调查认定,威海晓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及《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山东省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3日,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后,对其中涉及的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操作人员在大风黄色预警天气情况下,使用吊篮作业;吊篮限载2人,而施工现场实际搭载3人。
经调查认定,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的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土建9112标项目兴科大道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3号出入口风亭组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挖孔桩专项方案修改后未经专家组组长和建设单位复核并签署意见,就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经调查认定,重庆轨道九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2.未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贵州省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鑫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3日,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金沙县水印映书香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经调查认定,贵州鑫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五款之规定,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贵州鑫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对项目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0元。
八、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8月28日,力盟·平安商业巷项目施工作业期间,未将拆卸的钢管及时清理运走或固定,导致钢管坠落击中下方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警戒线和安全警示,在非工作时间突然闯出钢筋棚,被上方外架钢管坠落砸中头部。
经调查认定,“8·28”力盟·平安商业巷项目物体打击致人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目施工单位河南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欠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海东市平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河南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作出罚款2.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