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退税缓税多措并举 税收红利精准送达亿万市场主体
发布日期:2021-12-13 浏览次数:8432
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达970.3万户,亿万市场主体显现澎湃活力。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帮企业渡难关,助经济蓄动能。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年以来,税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全力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聚焦创新驱动、制造智造、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以减税、退税、缓税等形式,将优惠快、简、准地送达纳税人缴费人手中,以税务人的“用心”,换来税费服务举措的“创新”,收获税收营商环境的“清新”,有效激发亿万市场主体活力,为中国经济列车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行稳致远提供强大动力。
“提”劲驱动创新车轮滚滚向前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通过落实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以“提”比例、“提”前享的形式,为企业创新“提”劲增力。
今年3月25日,江南乍暖,常州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春意融融。此前一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部署,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至100%,企业在10月纳税申报期可提前享受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不少企业表示,这项政策十分提劲,他们打算将今年的研发投入增加3倍至5倍。
9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再加码,将企业可提前享受期限扩展至前三季度,同时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优惠增了,手续简了。
研发费用投入越多,税前扣除越多——税收杠杆撬动更多投资向制造业研发聚集,不断巩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受铝锭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本提高,资金压力较大,原计划在上海组建的研发团队不得不缩减规模。正当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研发资金苦恼时,第三季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政策提醒,让形势有了转机。
“这项政策来得太及时太关键了!”公司副总经理黄丽青感慨道,“有了这项政策,公司的资金压力明显减小,研发活动就能正常开展了!”
税务总局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数据显示,全国各类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33亿元,享受加计扣除金额占去年全年汇算清缴的77.6%,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时间更早,力度更大,政策效应超出预期。
不仅如此,不少企业在申报时发现,手续变得更简单。
税务部门通过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等措施,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据统计,企业享受政策所需填写的研发费用辅助账表减少75%,工作量大幅降低。“今年仅需填写合计费用,申报难度大大降低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也提升不少。”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税员吕卫容表示,从税务总局开设的系列税务讲堂,到当地税务部门的上门辅导,都让这项政策更精准及时地“落袋为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跟着科技创新规律走,把握税收政策和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使得政策更加具有生命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一项来自国家统计局中国创新指数研究组的调查显示,89.4%的受访企业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明显,对于助力创新起到促进作用。
驱动创新的税收政策并不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事实上,涵盖企业创新全周期的税收激励体系正在形成。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科研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等,正形成政策合力,共同驱动创新的车轮不断向前。
“减”负促经济列车轻装前行
经济列车跑得快,需要激发市场主体生机活力;要跑得稳,则需要大企业顶天立地与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勃勃生机。
如毛细血管般的小微企业为稳住中国经济基本盘贡献了重要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关键在小微。帮小微企业一把,成为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研究部署的主题。一揽子政策的陆续实施,目的就在于让小微企业既要活下来,还要活得好。
——降税负。
“这几年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不断出台,今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我们就基本不用缴税了。”武汉户部巷小吃街一位餐馆负责人谈道。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7成有经营活动收入的小微企业无需缴税,这得益于不断加长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清单:
在2019年将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基础上,2021年再减半征收,实际税率降低至2.5%;
继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低到1%的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
7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显示,目前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税费优惠包括了涵盖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的27项政策。
复元气,添动力,强活力。
——简手续。
税务部门连续第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00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财产和行为税十个税种合并申报,近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在网上办理等多项措施让办税负担再次减轻。
——纾困难。
融资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的难题,在这方面,税务部门联合银保监会和金融机构持续开展“税银互动”,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携手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难题。前三季度,各地小微企业通过“税银互动”获得贷款465.6万笔,贷款金额11979.6亿元。
减负,为小微企业带来“雪中送炭”的温暖,也带来“添砖加瓦”的力量。
今年前三季度,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让4365万户企业享受了2995亿元减税金额,征收率降到1%的政策惠及758万户纳税人,前三季度新增减税1188亿元。此外,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实现减税1986亿元,惠及511万户小微企业。
不仅如此,小微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缴纳税收在2020年同比下降19.4%的基础上,今年前三季度又较2020年同期进一步下降18.9%。
负担减,活力显。
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涉税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6076万户,比2020年同期增长6.7%。在稳就业方面,今年9月,全国小微企业职工申报个税人数同比增长9.9%,自春节返岗以来连续7个月环比上升,为稳就业提供重要支撑。
近期,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制造业企业负担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调查反映,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减负政策落实效果较好,减税降费成效显著,企业对涉企收费减免、税收缓减免退方面的各项政策措施满意度超九成。
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税务部门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想方设法把税费服务优化好,促进形成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大中小各种规模企业竞相发展、良性互动、规范提升的局面。
“缓”冲为列车爬坡过坎积蓄后劲
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刻,包括缓缴税款、快速退税等政策为工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缓口气、积后劲。
——缓缴税,缓口气。
10月27日,一则缓缴税的信息,让不少工业企业有了在爬坡过坎时“缓一缓”的欣慰与温暖。
当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同时,对煤电、供热企业今年第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临近岁末,这项政策让不少受益企业有了寒冬中的暖意,而其落袋的速度更令人惊喜。
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部署后,仅隔一日,税务总局便联合财政部制发公告明确具体政策规定和征管操作办法,两天后,政策施行。
升级系统,精准识别,及时提醒,简便易行。
政策出台、实施的快节拍,反映的是税务部门帮助工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渡过难关的决心。缓税政策出台首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累计缓缴税费471.4亿元。
在贵州,税务部门搭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数据应用平台,实时在线跟踪分析全省税费缓缴数据,及时辅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在厦门,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延缓税种时,系统会触发延期缴纳税款弹窗并给予提示,纳税人确认后即可享受。
在黑龙江,税务部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工作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建立电子税务局“申报即享受”缓税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直达快享。
…………
“相当于多了一笔无息贷款”“能给员工多发些年终福利”……暂缓缴纳部分税款,解决了不少企业的燃眉之急,在面对经营困难时缓了一口气。
——快退税,积后劲。
10月,一笔5277万元的留抵退税在6小时内到账,让山东济宁华源热电公司相关负责人郭洪亮十分惊喜。
济宁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支持煤电、供热企业纾困解难的部署要求,通过税收大数据监测发现,华源热电公司有大量期末留抵税额,税收专家顾问团队第一时间辅导其办理了留抵退税业务。
“太及时了,这下心里有底了,坚决完成好今冬居民用电用暖的任务!”郭洪亮说。
进入冬季,煤电、供热企业压力重重。税务部门及时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他制造业企业退还60%增量留抵税额等税收政策,对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今年前三季度,税务部门共计为2.24万户制造业企业办理留抵退税917亿元,其中对1.16万户先进制造业企业办理留抵退税420亿元。
此外,税务部门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确保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再提速10%,前三季度惠及32万户纳税人,有力稳定了外贸形势。
“提”气添动力,“减”负增活力,“缓”冲蓄潜力。走过万水千山,仍需跋山涉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税务部门坚实地迈好“十四五”开局第一步。面向未来,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六稳”“六保”,推动“高质量号”中国经济列车平稳驶向明媚的春天。
本文摘自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