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8 浏览次数:10567
建质函〔2021〕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精神,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预拌混凝土是关系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最大宗结构性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督,强化生产企业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以及违规使用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预拌混凝土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保障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切实承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责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的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防范管理漏洞,规范质量控制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质量证明,包括供应商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尤其要提供砂的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不得采购禁止使用或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拌制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要做好台账登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企业需配备砂氯离子检测设备,确保砂材质量。严禁使用海砂及其他不合格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机制砂应专门加工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经验证确认后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生产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未经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授权不得随意调整。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配合比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三)做好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台账,台账应至少包括品种、强度等级、生产线号、留样编号、运输车号、累计方量、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取样时间、检验日期、试验记录编号、检验结果等主要信息。预拌混凝土等产品质保资料应当包括拌制用砂的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出厂检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唯一,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件。对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不合格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质量隐患,回溯到原材料检验和生产过程,追溯到工程结构质量,形成混凝土质量控制闭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输送等过程中加水。
(四)做好生产企业的质量内控管理。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实验室,设置设备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资质管理要求,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严格按核定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出具作为生产质量控制依据的检验报告,不得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测资料应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可追溯性。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障混凝土结构合理施工工期和预拌混凝土合理价格,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混凝土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检查并督促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和落实涉及混凝土常见质量问题的技术措施;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预拌混凝土的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计划,不得随意抢工期,混凝土模板支撑体系应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应采购和使用有相应资质、质量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关,严格落实交货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制定混凝土试件并进行标识,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无标识、标识不规范或信息无法读取的混凝土试件,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制度,加强对生产企业资格和能力审查,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取样、检验、制作相关试件、试件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对混凝土工程中涉及的关键工序和关键环节的质量工作,实行预控管理,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落实;做好对混凝土及原材料的平行检验工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自进入施工现场直至浇筑完成全过程的旁站、见证,坚决制止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行为,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情况的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迅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失职失察的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依法依规查处。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未按规定取样的试件应拒绝收样。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及各方主体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抽测,查处违规使用预拌混凝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计量的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把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各地要加强混凝土工程的抽检抽测,对墙、柱、梁、板等主要受力部件均需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凝土强度抽测,并将抽测结果纳入监督档案。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管模式,保证生产使用过程留痕、质量责任可溯。各地要强化信用监管,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