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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复产两手抓 同心勠力促发展——浅谈建筑业防疫复产工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0-04-27 浏览次数:8975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造成一定冲击。疫情改变了建筑业企业在年前部署、年后实施的全年工作任务,打乱了行业节奏,人员无法正常流动、工地施工停滞或暂缓、材料无法进行运输,建筑行业供应链吃紧……随着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逐步推进,伴随的年度指标压力和履约法律风险巨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月4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要抓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内外贸有效贯通,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各行各业,在严格落实防控举措的同时,按照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的差异化策略,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等,江苏、浙江、山东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等形式为建设项目开工复工提供支持与服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北京建设工地复工指南》《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复工指南(2.0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等。


       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各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落实推进,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率超过85%,北京市2130项规模以上在建工程全部复工,基本实现确保疫情防控前提下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的目标,但疫情的影响尚未全部消除。建筑工人短时间全面到位难,建材设备受生产和运输制约短期失衡,人材机等资源需求峰值导致价格偏高,防控管控严格导致成本提升,疫情制约施工的设计、现场、检测、计量、认价等节点性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建筑业企业年度指标的完成,加大履约法律风险系数。


       遇到问题和挑战并不可怕。中国境内对于新冠肺炎的控制日渐生效,国民齐心抗疫,方见胜利曙光。因此,只要建筑业企业多方将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工程项目,具备疫情防疫和复工复产两手抓的管理手段和同心勠力促发展的态度,保持目的的一致性、举措的合理性、沟通的及时性、应对的灵活性、政策和施策的精准性,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总能克服困难尽快完工,最终实现互利双赢。


       明确目的一致,守住疫情防控底线,避免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复工产生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各地建筑业企业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不论甲乙、发包或施工方,首先要关注国家以及企业当地、工程施工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专项措施,以及工程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开复工的规定,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举措合情合理,妥善收集、保存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证据。建筑业企业应妥善收集、保存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依据,如因工程当地村民封路等原因无法进场施工的证据、材料供应商无法复工导致缺少材料无法施工的证据(材料供应商通知等)、劳务分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原因无法组织工人复工导致无法施工的证据(劳务分包的通知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被隔离的证明等。企业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艰难的证据,如材料价格因疫情大幅度上涨的证据等。企业受疫情影响而额外承担相应费用的证据,如购买疫情防护用品用于施工的凭证、发票,组织人员进行防疫检查的费用支出,停工期间的材料仓储费、设备租赁费等。


       及时沟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人。建筑业企业应在疫情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建议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通知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提交中间报告的次数和时间:首先,在政府相关部门就开复工时间提出相关通知时提交一次;其次,在发生对工程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时也要相应提交,如工程所需的建材设备因此次疫情影响已经无法采购等情况;最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应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一般为当地政府解除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时间,如疫情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延后的,按照实际影响结束之日计算)28天内应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灵活应对,积极采取补救、替代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建筑业企业应在疫情初步缓解后、开复工时,有序采取补救、替代措施,防止企业受到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虽然建筑业企业因本次疫情影响,可主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理由,要求延长工期、调整工期约定,要求发包人分担停工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约定,但一方面并非全部损失均可要求发包人承担;另一方面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即发包商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即承包商有义务采取补救以及替代措施。


       发、承包双方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做好工期调整和工程造价的工作。实事求是将建筑业企业就疫情影响受到的损失、增加的成本如何分配的问题,以及工期顺延的事宜及时与合同相对人沟通、谈判,尽量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谈判过程以及补充协议的制定应有公司法务或专业律师参与。 密切关注政府、地方针对疫情各地促进和保障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的政策与办法,精准施策、有效减损。各地政策不一,以北京为例:3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面向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推出“复工综合险”,保障覆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疫情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员工死亡伤残补偿、企业财产损失、营业利润损失、员工工资及隔离费用。


       时移世易,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建筑业发展的步伐永不止步。疫情初期,建筑业以使命建出“中国速度”;疫情现期,建筑业以责任推动“复工浪潮”。有序复工须安全、生产两手抓,建筑业高质量、快速发展靠全部企业同心勠力,将一季度的损失在二、三季度补回来,圆满完成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任务。

本文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