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个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获减负“大礼包”
发布日期:2019-08-26 浏览次数:1000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下称29号公告),将之前在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优惠政策从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一步推广到全国96个综合保税区。数据显示,自2016年起,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全国申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的企业共133户,其中生产型企业88户,贸易型企业45户,尚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主管合伙人梅杞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即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适用相应优惠政策,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及同时从事对内对外业务的企业减负增效。
梅杞成表示,基于29号公告,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可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客户进项抵扣增值税。这一举措为境内区外客户节省了报关进口的成本和麻烦,有利于试点企业拓展境内业务,在商务谈判中取得更有利的条件。
“试点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梅杞成表示,这一举措不再需要境内区外供应商自行进行出口退税,降低了对于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有利于试点企业更多地从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出发,对供应商进行选择。
普华永道中国间接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确定内销时,再对规定货物补申报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按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计算内外销比例,按内销比例对本年暂免的设备进口税收补征税款。
“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向境内企业购买服务所含的增值税有望不再转增成本。”李军表示,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目前境内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供的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且不适用跨境服务退免税政策,区内企业购入服务的增值税将形成企业成本,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后,这一部分增值税可以计入进项参与退税计算。
李军认为,开展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综合保税区内或将要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业务形成重大利好。区内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在保留原先特殊区域特殊待遇的基础上,实现更多购销环节的商业灵活性,提高企业在面对不同需求供应商和客户时的适应性。
以上内容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